电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1-1-10
 

据报载,国内一家民营企业,研制出一种有广阔市场前景的电子技术设备不久,参与研究的一名科技人员将其技术通过计算机软件泄漏给另一家合资企业,这家合资企业很快就开发出产品上市销售,并且抢先申请了专利,导致原创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这个案例在我国电子信息行业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

现代设计手段和高技术的不断出现,使电子信息技术的表现形式也不断改变和多样化。其表现形式愈复杂,愈多样化,技术的保密难度就愈大,技术泄密的可能性就愈多。技术交流,技术合作,都可能导致技术泄密。特别是科技人员调动,在现代化办公条件下,极其容易将技术秘密泄漏出去。

在新的经济技术形势下,电子技术企业可以通过办法和途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对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获取法律保护。

2、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和法制化。根据企业专利技术情况,制定《专利工作管理细则》、《专利申请办法》、《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及《专利申请奖励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专利信息发布。在程序上,从科研项目立项一开始即对专利技术予以跟踪,把创新与技术管理、技术保密、专利保护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

3、及时对企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登记。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布图设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十年。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十五年后,不再受保护。

4、对计算机软件产品及时申请著作权保护。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做法。由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耗时长、经济投入大,我国软件的开发者多数是企业,此类软件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企业所有,实际执行开发工作的程序员是软件的作者,但并不拥有软件的著作权。软件企业要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同本企业员工、商业合作伙伴对软件著作权进行明确约定,及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

5、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电子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是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电子企业要特别注意对技术秘密的全面保护。在企业日常管理方面,应与技术人员签订《商业保密合同》,进行保密条款和离职竞业限制的约定。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法,加强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对专有技术,特别是对图纸设计管理,严格实施研究室、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的三级审批程序;设计网络、管理网络和互联网络三网分离,各自独立运行;设定个人密码、项目密码、档案密码多层保护和多级权限;实行网点运行监控、非法硬件监控、非法软件监控的网络安全监控体系和人工例行巡查制度;采用统一输出、统一复制、统一传递、统一保存的专人责任管理;控制纸制文件、磁盘文件、光刻文件并分类、分内容、分对象按不同格式外供。

采取这些措施,有助于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提高图纸按时归档率。同时与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重大项目专项基金奖励办法等激励、奖励自主创新的制度一起,营造出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张志峰,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会员、经济师。现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部主任。 
    代理了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小肥羊商标案被列为二00六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接受过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新社、《财经时报》、《中国经济周刊》、《中国消费者报》、《新京报》等媒体的采访,应邀到清华大学发表讲话,并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讲授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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